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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垫江办理CMA检测认证,简单,快捷方便

    2024-05-30 01:00:01 3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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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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